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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民执字第00025号

申请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马甲、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某某,马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民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被执行人马甲,男。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吕某某与马甲、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2012年1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马甲正在服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执字第0002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楠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代理

审判员 赵建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