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北京冀发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厂内)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服务园区F区4号。法定代表人王玉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韬,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玺。委托代理人徐思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冀发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庆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冀发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冀发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990元,由原告北京冀发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冯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