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曹庆军。被告徐英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军与被告徐英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军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庆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