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承民初字第1123号

曹庆军与徐英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庆军,徐英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曹庆军。被告徐英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庆军与被告徐英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庆军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庆军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丛培利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