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766号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新城大道483-495号。代表人:屠世荣,该支行行长。
被告:宁波佳士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业三路6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杨立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岑君芙。
被告: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上剑山村。
法定代表人:胡张华,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1275814
被告:胡张华,系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丽浓。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被告宁波佳士德进出口有限公司、岑君芙、浙江鸿博建设有限公司、胡张华、徐丽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50元,减半收取计807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洪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