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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940-2号

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朱荣明、俞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朱荣明,俞晓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40-2号

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曙康。

委托代理人:邵慧琴、宋波。

被告:朱荣明。

被告:俞晓群。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方怀宇、马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明、俞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81元,减半收取96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孟贵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