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40-2号
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曙康。
委托代理人:邵慧琴、宋波。
被告:朱荣明。
被告:俞晓群。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方怀宇、马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荣明、俞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81元,减半收取964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孟贵
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
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