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828-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被执行人孙富强,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被执行人王春言,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系孙富强之妻。被执行人马晓波,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被执行人孙绍勇,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任留村。被执行人毛春义,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西城镇毛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富强、王春言、马晓波、孙绍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富强、王春言、马晓波等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毛春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西城营业所账号604563004200889396上的存款3451.51元及利息,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隋连海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牟晓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