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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民初字第00091号

刘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柞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新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