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柞民初字第0009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新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