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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31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会艳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贾会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贾会艳,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罗峰片南苑新村2号楼xx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金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贾会艳典当合同履行纠纷一案中,查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招执字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韩忠强

审判员  贾武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臧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