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行执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新立,主任。
被执行人:陈建设,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王伟华,女,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潜征决字第0005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华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县分行的银行存款26318.92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华在中国建设银行潜山县分行的银行存款38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为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