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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恢字第00001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08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恢字第00001号申请人王某甲,男,生于1964年4月2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乙,男,生于1965年10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恢字第00001号王某甲与王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中,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0297.97元。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某乙给付申请人王某甲9000元,剩余款项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放弃,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02)淳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新兵

审判员  王整风

审判员  张艳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