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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行审字第124号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薛知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瓯行审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兴海路1号联众大厦9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5805027-1。法定代表人林彩萍,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晓武。委托代理人虞文波。被执行人薛知敏。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城法处字(2012)第005-01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薛知敏立即履行缴纳加处罚款25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5月3日以催告书催告程序尚未到规定时限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良聪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赛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