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34号原告闫康虎,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个体经营户,住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众家蔬菜市场。被告西安味道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34号。负责人赵长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闫康虎诉被告西安味道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后,原告闫康虎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康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康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富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焦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