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859号
原告:姜某,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李某,女,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宋敏杰
审判员 刘 慈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管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