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590号原告赵玉陈。被告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赵玉陈与被告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赵玉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玉陈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陈撤回对被告榆林市文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赵玉陈负担。
审判员 杨耀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