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朱海娟,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后湾漳村一组9号。被告任增民,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前湾漳村一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娟与被告任增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朱海娟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