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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磁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海娟,任增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362号原告朱海娟,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后湾漳村一组9号。被告任增民,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前湾漳村一组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海娟与被告任增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朱海娟负担。

审判长  吕社成

审判员  索书宝

审判员  申爱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