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柳铁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肖龙和,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助理工程师,户籍所在地宜州市××××号,现住柳州市柳南区××区××单××室,身份证号码:×××0018。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8日向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张代娣,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龙和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龙和及其辩护人张代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2012年9月间,被告人肖龙和担任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助理工程师期间,利用其负责机械动力设备更新计划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供应商给予的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98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7、8月间,被告人肖龙和在柳州市鑫源饭店旁边收受重庆运达机电设备公司的销售经理余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2、2011年4至2012年7月间,被告人肖龙和在柳州市鑫源饭店及鹅山公园门口两次收受河南省安振高新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3、2011年10月间,被告人肖龙和在柳州市南疆饭店停车场内收受柳州市圣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李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4、2011年底、2012年9月30日,被告人肖龙和分别在柳州工务段培训中心和柳州市革新路一区小区门口先后收受桂林奇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王某给予的两张柳州工贸购物卡(价值2000元)及现金好处费5000元。5、2011年12月,被告人肖龙和在其办公室收受四川金立信铁路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孙某某给予的型号为苹果4的手机一部(价值3860元);2012年10月,孙某某接待肖龙和一家人到四川旅游,费用价值人民币5124元(包含旅游团费4320元及住宿费804元)。6、2012年7月,被告人肖龙和在柳州市久久香饭店内收受上海瑞纽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员黄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7、2012年9月16日,被告人肖龙和在柳州市喜临门饭店内收受河北省巨鹿信畅机配材料厂业务员赵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至12月间,南宁铁路局柳州工务段纪检部门接群众举报后,向肖龙和调查其包揽设备采购、冒充领导签名等违规行为,肖龙和主动交代了纪检部门并未掌握的其收受好处费的事实,后在单位纪检部门领导的陪同下,于同年12月28日主动向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投案,并供认全部收受贿赂事实,另退出人民币50000元,暂扣于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上述事实被告人肖龙和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案件查办情况说明,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暂扣押款专用票据,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余某、赵某某、王某、张某某、李某、黄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柳州工务段人事命令及岗位职责,任职说明,赃物手机的价格证明,四川金立信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及设备清单,材料申请计划单,2009年至2012年肖龙和负责科目固定资产采购清单,柳州工务段与涉案公司的合同,被告人肖龙和的供述、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龙和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侵犯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触犯刑律,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龙和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龙和犯罪较轻,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归案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肖龙和是自首,犯罪较轻,且归案后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肖龙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龙和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肖龙和受贿所得人民币35124元,由扣押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从其暂扣款中予以追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苹果4手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张 筠
审判员 桂 彤
审判员 韦海校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XX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