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李某。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