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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48号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048号原告李某。被告牛某。

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李某。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利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