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0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3)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伶俐、汤宁,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被告人滕某化名“张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妇女王某,并谎称如果王某做其情人就赠送王某门市房一套,但王某需要交纳门市房过户费15000元。2013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滕某在荣成市市区大展如家宾馆房间内,骗取王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滕某甲的证言,荣成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说明,通话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视国法,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滕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 力
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
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