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4号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辛河路939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0344-3。代表人李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军军,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哨头村64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8847051-7。代表人张艳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宝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东胜星源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受朋
审 判 员 宋秋香
代理
审判员 张立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