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少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1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金阳熙、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与刘佳(另案处理)相约下班后一起吃夜宵,并由陈某先至工作单位台州市椒江区东方魅力KTV楼下等候出租车。在等车途中,陈某与同在该处候车的周某同时坐上一辆出租车,双方发现车上有人,相继下车。随后,陈某与周某又同时坐上另一辆出租车,双方又都发现车上有人,周某先行下车欲离开,陈某以周某抢车为由边下车边责问,同时挥拳殴打周某。此时,刘佳见状,未问事由即上前与陈某一起追打周某,至椒江区轮渡路与中山西路交叉路口的三江超市附近路段才作罢。经鉴定:周某被打致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1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529号思佳旅馆308号房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押解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当庭又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O一三年一月十日起至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汪 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徐海丽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法官寄语陈某,冲动是魔鬼,你应该知道打人的后果,为一点小事就动手把人打成轻伤,把自己打进监狱,值得不?相信关押那天开始你就已经后悔了,也相���你能够接受教训,今后遇事三事后行,平常少喝点酒,做事不要糊涂,遇到好事可以冲动一下,但类似打人的事千万不要冲动。陈某,希望你在监狱好好改造,出狱后努力工作,好好做人,做个守法、懂事、谦让的好青年,法官希望你今后的人生之路充满美好,你也会成长为真正的男子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