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842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淑烟,该联社职员。特别代理。被告严其清,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傅炳辉,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严其清、傅炳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六百八十四元五角,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林建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林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