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申字第00035号
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耿振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友清,王恒超。
被执行人:方明军。阜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方明军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执行标的为21136.35元及将所复垦及占压的44075.5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陈寨村民组,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南国土资执罚字(20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吴 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