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非审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3050-9。法定代表人兰申海,局长。被执行人陈守兰,女,生于1956年1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边家村*组。公民身份证号:5122011956********。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守兰土地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守兰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陈永明
人民陪审员 谭承权
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