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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13号

李某某不服商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商中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系原告李某某之弟。被告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州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国瑜,区长。委托代理人彭志华,商洛市商州区政府旧改办干部。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商州区政府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商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白书宝、彭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商州区政府2012年12月3日对原告李某某作出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容是:㈠被征收人李某某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房屋1—2层240.57㎡实行产权调换,三层以上213.3㎡实行货币补偿。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征收人应付给被征收人补偿费共计463295.55元,被征收人应向征收人补缴差价款共计38097.2元。两相抵消后,征收人应补给被征收人425198.35元。补偿款已存入工商银行商洛市商州区迎宾路支行专项账户。㈡征收机关为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住宅安置房250㎡位于西街片区住宅安置区。㈢限被征收人李某某在接到本征收决定书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搬走自己的财物,腾空移交被征收的房屋。被告商州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1、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实施方案的批复》。2、商洛市发改委《关于加快落实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条件的通知》。3、商洛市发改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商洛市2011年度第一批次土地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5、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6、商洛市规划局《关于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批复》。7、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及公示照片。8、商州区旧改办《关于上报西街旧城改建征求意见情况的报告》。9、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示稿)。10、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二轮公示说明(附公示稿及照片)。11、区政府、市建设局、市旧改办《关于西街旧改征补方案第二轮公示后上访群众意见的答复》。12、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呈报商洛市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报告》、商洛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附方案)。13、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14、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15、反映评估公司的选定过程会议记录。16、评估机构陕西华鼎评估公司相关资质证书。17、商州区旧改办《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18、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19、中国工商银行资金存款证明。20、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21、商州区政府《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公告》。22、公告、告知书、通知共5份。23、商州区旧改办《关于对部分被征收户作出补偿决定书的报告》。2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5、房屋评估意见通知书。26、送达回证。被告所提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依据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四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八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奖励办法,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原告李某某诉称:1、政府没有开听证会,应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先举行听证会。2、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一直没有出示、公示西街片区房屋征收拆迁许可证必备的五要件,属于违法拆迁。3、评估机构评估违法。4、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赔偿土地转让费。5、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发给李某某一人的,又对李秀琴、李某某、李爱国、李永红姊妹和父亲李全隆的房产全部归到李某某一人名下进行征收评估决定,而李某某的房产只有整座楼房的第四层一层。6、李某某、李秀琴、李某某、李爱国、李永红、李全隆的房产应认定为商用房。7、商州区政府旧城改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故请求1、依法撤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正确、合理、公平、公正的评估赔偿;2、按照政府拆迁先例州城路赔偿办法和西安郊区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予以赔偿。3、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要求赔偿。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又增加一项诉讼请求:2013年3月强拆原告的三面墙需要赔偿,强拆造成原告花费医药费12670元要求赔偿,另外赔偿原告铁锅两口,两个木窗子。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村民建房施工执照。2、另家分担。3、2012年9月26日给拆迁办提供的情况及开厂执照。4、2013年3月3日拆迁办强拆我门面房东山墙造成损失情况。5、政府、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6、法律法规依据。7、旧城改造项目招商招标公告。8、取消行政强拆的法律法规。9、《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10、最高法关于拆迁的法律解释。11、2012年3月14到8月15西街群众上访情况。12、2008(39号)商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被告商州区政府辩称:1、征收补偿方案的出台过程公开、民主,绝大多数被征收户认可,在答辩人作出补偿决定书之前,已有96.22%的被征收户按照此方案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自觉履行。因此,不需要开听证会;2、西街旧改工作依法有据,手续齐全;3、评估机构的选定及评估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4、原告所使用的土地已被国家征收为国有,已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原告对土地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无需向原告赔偿土地转让费;5、李某某是家庭户主,且据《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实行人口、户口分离,征一补一,并不影响原告及家庭的财产利益;6、现有资料只能认定原告的房屋为私有住宅,而非商业用房;7、按区位价进行评估补偿符合法律规定。8、答辩人商州区政府没有违法拆迁。故对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正当,应依法维持。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法律依据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交的事实依据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实被告征收补偿决定合法。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提出异议。本院对被告提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依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事实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7号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属于老城区,该区域房屋多属自建民居,使用年限较长,危旧房屋相对集中、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为此,商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街片区进行旧城改建。2010年8月2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通过了市旧改办上报的《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并于同年8月27日在商洛日报进行了招商招标公告。2011年3月15日,商洛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下达2011年度全市固定资产和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将市区西街旧城改建项目纳入商洛201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同年1月13日,商洛市国土资源局通过了《关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年7月19日印发了《西街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同年8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作出陕政土批(2011)512号审批土地件,同意对西街片区旧城改建用地共12公顷,进行征收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镇建设。西街旧城改建项目启动后,商州区政府成立了“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作为西街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2011年1月15日,商州区旧改办制定了“西街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并于同年3月1日至15日进行了公示,公开征集意见,在此基础上市旧改办对部分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方案》的公示稿,于同年5月11日至5月16日进行第二轮公示,同时公示了商洛市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安置区域示意图及户型平面图。同年3月22日,商州区旧改办与部分社区干部确定了陕西华鼎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征收补偿的评估机构。同年9月28日商州区旧改办还出台了征收补偿的实施细则及奖励办法。2011年10月13日,商洛市政府办公室批复了商州区旧改办上报的《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2011年10月28日,商州区政府作出商政发(2011)74号《关于实施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的决定》,对东起中心街,西至工农路,南起莲湖公园北侧,北至西背街范围内所有权人的房屋和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并对征收决定的内容进行了公告。征收公告发出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与商州区旧改办协商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仍有部分被征收户与政府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李某某位于商州区西街有私有房屋一处,在规定的征收范围内。商州区旧改办多次与原告就征收补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未能协商一致,被告商州区政府遂于2012年12月3日对李某某作出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李某某以该补偿决定不公平,程序违法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商征决字(2012)第0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商州区政府对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环境较差的西街片区进行旧城区改建,是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重大举措,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开发,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五)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李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被告商州区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商州区旧改办在实施西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在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机构的选定、补偿安置的选择等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但该瑕疵的存在对原告的实体权益不必然造成实际损害。关于对原告房屋的评估问题,庭审中,被告表示如果原告对房屋评估有异议,仍可申请重新评估。对于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原告仍可选择适用。西街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是商洛市、区政府重大公益事业,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对此充分理解和配合,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等待建成新居,早日回迁。故原告提出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能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世安

审判员  刘佩华

审判员  李军宏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