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申某。
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顺尧机械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刑某。
被执行人:刑某。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淄博博山顺尧机械制造厂、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的(2011)博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某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1)博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焦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