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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15号

俞新洋与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雄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新洋,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雄,楼良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215号原告俞新洋。委托代理人王俊。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罗雄。被告楼良财。

原告俞新洋诉被告义乌市东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雄、楼良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俞新洋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新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俞新洋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