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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84号

密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密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民初字第84号

原告:密某。

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宓海青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宓海青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宓海青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