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李洪亮,现住高碑店市。被告王曹,成年,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亮与被告王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洪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李洪亮负担。
审 判 长 苏志强
审 判 员 李美华
人民陪审员 李宝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