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098号原告纪洪河。委托代理人瞿波。委托代理人纪锋。被告南通众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青。委托代理人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洪河诉被告南通众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纪洪河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众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纪洪河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众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洪河撤回对被告南通众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纪洪河负担。
审 判 长 马晓春
代理
审判员 何 玲
代理
审判员 蒋XX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