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106号原告段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沙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