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948-1号原告任某。担保人任某甲。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赵某名下的桂A×××××小轿车一辆;
二、冻结担保人任某甲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