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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小峰,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郑常发(系被告之父),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任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小峰、被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常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在永定镇办理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在2006年收养一女,取名王某甲。我们因婚后感情不和,互不信任,经常发生纠纷,被告于2012年9不辞而别,离开我独自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经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我们离婚。

被告郑某某辩称:我们婚后夫妻感情非常好,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现在有病,要求原告给我治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随后在南部县永定镇办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子女,于2006年收养一女王某甲(生于2004年4月25日)。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近年来,原告常年在外务工,其父母在家与被告之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之间也缺乏沟通、信任,致夫妻关系不融洽。2013年4月10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解决子女抚养问题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达十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近年来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信任,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真诚相待,互相信任,多沟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各自反省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现原告王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绪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