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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019号

张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王x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x,女,汉族,系被告之姐。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6日,被告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去西安市第四医院做了身体检查,因诊断为双侧隐睾症需要做手术才告知她患病的事实,被告婚前就患有此病对她进行了隐瞒,并且被告还隐瞒了患有十余年癫痫的病史。现被告的生理缺陷已严重影响了夫妻正常生活,加之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都有很大不同,故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5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情况不实,辩称2012年12月26日他在原告的陪同下去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手术期间原告一直陪护着他。他婚后未发生过癫痫疾病。他不存在向原告隐瞒相关病情的情况,且婚后他和原告夫妻感情很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2年7月2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夫妻关系较好。2012年12月26日被告被诊断为“隐睾(双侧)”并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被告母亲将被告的病情告知了原告,原告曾陪护过被告。2013年2月24日及25日,原告曾陪同被告到西安莲湖北大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进行过门诊检查。2013年3月4日,原告告知被告父母去上班,此后再未回过被告家,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被告婚后未发生过癫痫疾病。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被告各坚持其诉、辩称意见。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结婚证、户口本、西安市第四医院住院病案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比较充分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告该次起诉离婚系因2012年12月26日被告住院所引起,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相信任,互让互谅,互相理解,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可维系;现原告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妥,故对原告离婚之诉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叶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