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529号

刘建超等与于韶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建超,刘建伟,于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2529号

原告:刘建超。

原告:刘建伟。

被告:于韶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超、刘建伟与被告于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超、刘建伟撤回对被告于韶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伟、刘建超负担。

审 判 长  段欣欣

人民陪审员  岳荣济

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