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邢战胡,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牒新江,男,约6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战胡与被告牒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战胡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战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战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邢战胡承担。代
审判员 韦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