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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71号

邢战胡与牒新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战胡,牒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邢战胡,男,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牒新江,男,约6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战胡与被告牒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战胡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邢战胡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战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减半收取722.5元,由原告邢战胡承担。代

审判员 韦 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夏瑞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