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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831号

陈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陈某,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被告邢某,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玉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