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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38号

李进安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凡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进安,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凡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李进安,男。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孟凡海,男。李进安与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凡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4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凡海银行存款及收入53941.6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心缘旅游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孟凡海自2013年3月14日起以53242.67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