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2160号
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区康业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叶英,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文超。
委托代理人:张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2)第268号仲裁裁决,于2012年11月9日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该案移送本院。而被告黄文超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先行另案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进行审理,并应当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应予终结。原告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并入以黄文超为原告的(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087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杨婧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辛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