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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24号

王瑞与王继宝、高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瑞;王继宝;高行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瑞。被告王继宝。被告高行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王继宝、高行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瑞提供的被告王继宝、高行锋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