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瑞。被告王继宝。被告高行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王继宝、高行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瑞提供的被告王继宝、高行锋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 玲
王瑞与王继宝、高行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王瑞。被告王继宝。被告高行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与被告王继宝、高行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瑞提供的被告王继宝、高行锋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