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第262号原告于旭道。委托代理人范学涛,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旭道与被告刘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旭道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旭道撤回对被告刘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刘 建
人民陪审员 姜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