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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第262号

于旭道与刘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第262号原告于旭道。委托代理人范学涛,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旭道与被告刘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旭道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旭道撤回对被告刘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衣泽远

人民陪审员  刘 建

人民陪审员  姜 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