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武鸣县水利局,住所地武鸣县城农坛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9917-5。法定代表人蒙亚琼,局长。委托代理人陆廷海,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圆圆,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鸣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农坛路440号,组织机构代码:49858815-4。法定代表人黄锡详,所长。被告武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建设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55229430-X。法定代表人李培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宜,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鸣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与被告武鸣县园林绿化管理所(以下简称县园林所)、武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苏英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陆廷海、陈圆圆,被告县园林所的法定代表人黄锡详、被告县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安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县水利局诉称,2012年4月24日下午16时8分左右,被告县园林所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路树树枝发生强烈摆动刮碰原告职工宿舍楼顶压顶挡水砖及排水管,致发生松动和脱落,砸伤在宿舍楼围墙外人行道上的谢XX、韦X德、韦X廷三人。事故发生后,法院判令原告赔偿三人的各项费用共计55748.6元,原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原告认为,谢XX、韦X德、韦X廷的受伤,系被告县园林所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路树树枝发生强烈摆动刮碰原告职工宿舍楼顶压顶挡水砖及排水管导致发生松动和脱落造成,县园林所应对此损害负主要责任。县园林所系被告县住建局下属二层事业单位,业务经费均由县住建局管理和拨付,同时园林所是住建局职能部门之一,故县住建局对县园林所应负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上述赔偿款55748.6元的7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39024.02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县园林所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证书、简介;2、武政办(2011)45号文;3、被告县住建局关于县水利局宿舍楼压顶砖遭路树随风摇摆挤刮脱落砸伤群众的情况汇报;4、照片四张;5、赔偿票据;6、武鸣法院(2012)武民一初字第1023号、第1024号、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县园林所辩称,本案系原告职工宿舍楼顶的压顶挡水砖砸到人,不是答辩人管理的路树砸到人。路树与楼顶有一定距离,没有外力作用不会刮到楼房。压顶砖跌落时因受到树干的阻碍而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路树减轻了伤害。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县住建局辩称,一、县住建局不是路树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县园林所,县园林所系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县住建局对县园林所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二、法院生效判决写明,系原告的压顶砖头和水管坠落导致行人受伤,目前无证据证实砖头和水管坠落是由于路树的压力引起的,因此应由砖头和水管的所有人承担责任。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下午16时8分左右,被告县园林所负责管理和维护的路树树枝受大风作用发生摇摆挤刮原告位于武鸣县城明秀路宿舍楼顶上的一截年久风化的压顶挡水砖及排水管发生松动和脱落,脱落中砸中在宿舍围墙外人行道上一棵扁桃树下的谢XX、韦X德、韦X廷三人,造成三人受伤住院治疗。2012年7月17日,谢XX、韦X德、韦X廷各自以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园林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三人受伤属物件坠落造成,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据此本院以(2012)武民一初字第1023号、第1024号、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判令县水利局赔偿谢XX、韦X德、韦X廷三人各项损失共计55748.6元,其中谢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518.46元,韦X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5953.89元,韦X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276.25元。判决生效后,县水利局已按判决内容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2月25日,县水利局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造成谢XX、韦X德、韦X廷三人受伤系原告职工宿舍楼楼顶压顶挡水砖脱落造成,而引起压顶挡水砖脱落的原因系压顶挡水砖年久风化,加上被告县园林所管理和维护的路树的枝叶紧靠该楼,受大风作用路树的树枝发生摇摆挤刮压顶挡水砖及排水管造成,该事实有案发当天被告县住建局组织城建监察大队、县园林所有关人员到场勘察、了解后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书面情况汇报可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自己的职工宿舍楼压顶挡水砖有管理维护的义务,但因原告疏于管理和维护,使其年久风化,引起压顶挡水砖脱落造成损害发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县园林所对路树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因被告县园林所疏于管理和维护,未及时对紧靠建筑物的树枝进行修剪,使其受大风作用摇摆挤刮压顶挡水砖及排水管,对引起压顶挡水砖脱落造成损害亦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双方过错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且无法确定各自责任大小,因此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即50%。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替代被告县园林所履行其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故原告有向县园林所追偿的权利。县园林所系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及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县住建局对县园林所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告主张县住建局对县园林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鸣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赔偿原告武鸣县水利局已支付谢XX、韦X德、韦X廷三人赔偿款55748.6元的50%即27874.3元;
二、驳回原告武鸣县水利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鸣县水利局负担111元,被告武鸣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担277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苏英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冰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