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商初字第390-1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被告贾绪忠,男,汉族。被告张延华,女,汉族。被告邢玉毫,男,汉族。被告张家强,男,汉族。被告王全伟,男,汉族。被告徐玉钢,男,汉族。被告宋炜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绪忠、张延华、邢玉毫、张家强、王全伟、徐玉钢、宋炜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8日以被告已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绪忠、张延华、邢玉毫、张家强、王全伟、徐玉钢、宋炜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贾绪忠、张延华、邢玉毫、张家强、王全伟、徐玉钢、宋炜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姚 娟
审判员 王振广
审判员 韩桂清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