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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泊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463号原告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寺门村镇。法定代表人提云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南海支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泊头市京运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但。审判员  许华志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艳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