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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12号

王教民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教民,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教民,男。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教民与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868.36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3年2月28日起以37407.3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洛阳市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洛阳市涧西区11号街坊117号8幢07号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教民,并保证该房屋的水、电、暖能正常使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