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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28号

鲁冬梅、杨凤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冬梅,杨凤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条,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调确字第00828号

申请人:鲁冬梅。

申请人:杨凤珍。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鲁冬梅、杨凤珍要求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

审判员戴猛独任审理。经审查,申请人鲁冬梅、杨凤珍于2012年11月5日在武汉市汉阳区睛川街汉汽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鲁冬梅、杨凤珍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戴 猛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朝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