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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287号

郭自强与范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自强,范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郭自强,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被告范桂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自强与被告范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郭自强已交纳50元,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郭自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