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郭自强,男,197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被告范桂兰,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自强与被告范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自强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郭自强已交纳50元,撤诉后应退费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郭自强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