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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435号

惠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村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惠某某,男,汉族,职、住同上。系惠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村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委托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灞执字第00435号案件做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梁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