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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商终字第355号

童建松与王建新、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新,童建松,宋菊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建松。原审被告宋菊萍。

上诉人王建新因与被上诉人童建松、原审被告宋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2)绍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建新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波

代理

审判员  张 云

代理

审判员  吕瑜岚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