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武玉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被告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5月3日以被告方某下落不明、无法与其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梅
审 判 员 解胜涛
人民陪审员 赵立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