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904号原告李朔生,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陈挺,男,196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临清市。
原告李朔生与被告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朔生与被告陈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朔生诉称,被告陈挺以孩子上学及周转借款等原因在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共向原告借款三次,金额共计80000元,出具借据并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挺归还借款80000元。原告为证明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陈挺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陈挺辩称,借款属实,现生活困难,无力一次性偿还,要求分期偿还。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被告陈挺以孩子上学及周转借款等原因在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共向原告李朔生借款三次,金额共计80000元。2011年1月15日,被告陈挺为原告李朔生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朔生现金共计捌万元整。原告李朔生以向被告陈挺多次催要未果为由,诉至本院。审理期间,本院依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制作了(2013)临民一初字第9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告陈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的15×××49帐户存款。
本院认为,被告陈挺数次向原告李朔生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朔生要求被告陈挺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挺要求分期偿还但未能提供暂时无力偿还的证据,本院对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朔生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均由被告陈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上交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洪峰
审判员 尚金锋
审判员 王学周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崔红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